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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4203-000
事项名称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统计局
设立依据 《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72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政策法规科(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统计局 321224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