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4208-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统计局 |
设立依据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7年4月)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72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政策法规科(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统计局 321224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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