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4210-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统计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72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政策法规科(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统计局 321224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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