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6603-000 |
事项名称 |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设立依据 | 《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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