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6604-000 |
事项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设立依据 | 《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修订,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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