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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6604-000
事项名称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立依据 《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修订,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