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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6613-000
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立依据 1.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4】71号)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6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