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6613-000 |
事项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设立依据 | 1.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4】71号)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6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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