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6601-000 |
事项名称 | 上报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土紀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设立依据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三条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 (三)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分级管理划分标准由民政部制定。 第四条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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