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5701-000 |
事项名称 | 违反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管理规定,以及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三定方案 | 中共临朐县委办公室、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一、主要职责(九)制定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316003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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