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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610-000
事项名称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208 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