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0361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