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21-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04年7月30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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