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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62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防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