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2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防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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