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23-000 |
事项名称 | 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6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191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条 例》和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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