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25-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四)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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