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45-000 |
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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