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7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2009年3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注销执业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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