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74-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3月19日通过,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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