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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501-000
事项名称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验收的监察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款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实施程序 1、根据监察来源不同下发监察通知;2、建设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能评报告(表)、备案登记表、能评审核意见原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