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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686-000
事项名称 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06年11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8年6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