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691-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15日通过,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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