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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695-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发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