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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697-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9月24日通过,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发布)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