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602-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修订,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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