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605-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或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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