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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3606-000
事项名称 对药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