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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3607-000
事项名称 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通过,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6月3日通过,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卫生厅:38.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层级,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年5月20日,潍政字[2014]21号)附件1:下放(授权或委托)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卫生局:19.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士注册2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士执业延续注册2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士执业变更注册,下放至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 《潍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6月11日,潍卫医政[2014]20号)一、关于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材料初审、信息录入(有注册软件的机构自行录入信息)及制证打印,在注册软件调整支持前,仍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终审办理工作。市卫生局局直医疗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由医疗机构进行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后,直接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二、关于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辖区医疗机构护士的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权限完全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卫生行政部门2号公章。市卫生局局直医疗机构护士的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仍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三、关于旧证换发新证。持有2008年以前老执业证书的护士,拟到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除备齐护士首次注册所有材料外,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换证申请,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进修三个月考核合格,经逐级审核后,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