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618-000 |
事项名称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单采血浆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1日通过,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十)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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