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642-000 |
事项名称 | 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大队0536-312811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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