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645-000 |
事项名称 |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2014年5月30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无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大队0536-312811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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