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0515-000
事项名称 对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5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实施程序 1、组成节能监察组;2、制作送达节能监察告知书;3、书面监察或现场监察或现场监测;书面监察步骤:被监察单位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监察机构审核文件资料、对存在问题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步骤:查阅材料、查验现场 、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形成《节能监察报告》;现场监测步骤:前期准备、测点布置、数据测试、编制报告;4、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5、送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6、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又拒不整改的单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用能产品和设备台帐及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