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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517-000
事项名称 对不按规定从事清洁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第四十六条 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 (十六)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制定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第四十六条 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实施程序 1、组成节能监察组;2、制作送达节能监察告知书;3、书面监察或现场监察或现场监测;书面监察步骤:被监察单位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监察机构审核文件资料、对存在问题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步骤:查阅材料、查验现场 、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形成《节能监察报告》;现场监测步骤:前期准备、测点布置、数据测试、编制报告;4、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5、送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6、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又拒不整改的单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清洁生产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