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13672-000
事项名称 对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潍坊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市政府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潍卫法监〔2013〕46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一、下放内容: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的行政审批。二、相关要求: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许可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临编发〔2008〕33号《关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请示的批复》 1、设立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隶属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法开展公共卫生、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0536--31880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