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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3689-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491 号)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临编发〔2008〕33号《关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请示的批复》 1、设立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隶属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法开展公共卫生、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0536--31880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