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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519-000
事项名称 对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情况监督监察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2005年2月1日施行)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49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实施程序 1、组成节能监察组;2、制作送达节能监察告知书;3、书面监察或现场监察或现场监测;书面监察步骤:被监察单位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监察机构审核文件资料、对存在问题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步骤:查阅材料、查验现场 、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形成《节能监察报告》;现场监测步骤:前期准备、测点布置、数据测试、编制报告;4、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5、送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6、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又拒不整改的单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用能产品、设备台帐,生产工艺有关书面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