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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3656-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临编发〔2008〕33号《关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请示的批复》 1、设立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隶属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法开展公共卫生、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0536--31880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