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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360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0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临编发〔2008〕33号《关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请示的批复》 1、设立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隶属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法开展公共卫生、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0536--31880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