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06-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治安大队 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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