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3601-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3年第3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临编发〔2008〕33号《关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请示的批复》 1、设立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隶属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法开展公共卫生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取缔 |
实施条件 |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3年第3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0536-31880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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