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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3602-000
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规定。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2014年5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公布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40号)第三章第七条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6.省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第七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政策法规科 0536—31169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