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3603-000 |
事项名称 | 失独计生家庭一次性抚慰补助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公布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政策法规科 0536—31169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