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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3604-000
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厉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试行)》的通知:六、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一)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三)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四)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实施程序 1、村级上报;2、镇街初审;3、县人口计生局核对审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3、生育(收养)证明;4、死亡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展规划科0536-311315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