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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3606-000
事项名称 节育并发症鉴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宣传科技科……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
实施程序 个人申请;村(居)初步审核;镇级计生部门再次审核、做社会调查;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组织鉴定;潍坊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等级证明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教科技科 0536-31281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