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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3607-000
事项名称 节育并发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关于加强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的意见》(潍人口组办发〔2007〕3号)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本级的初筛鉴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4、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教科技科 0536-31281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