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3608-000 |
事项名称 |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实施条件:根据有关政策须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一)户籍在我县;(二)为我县企业退休职工(含托管退休人员);(三)2002年9月28日(含)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四)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五)未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政策;(六)此前未通过任何渠道领取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
实施程序 | 个人申请;单位受理;镇级复核;社会公示;县级审查;资金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本人身份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材料(长期在县外居住的,到其户籍地计生办进行登记,并提供其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子女无其他兄弟姊妹的书面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0536—31169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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