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3609-000 |
事项名称 | 医学需要流引产鉴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二、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因各种原因致胚胎停止发育、死胎、胎儿畸型要求终止妊娠而申请流引产手术的。 |
实施程序 | 1、医学检查;2、填写鉴定表;3、实施流引产手术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计生办出具证明材料;2、准生证;3、身份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教科技科 0536-312812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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