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3610-000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三章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三)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规定条件的群众 |
实施程序 | 1、申请;2、村、镇初审;3、县局审批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五: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发展规划科32129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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