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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3611-000
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二十七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三、内部机构设置(四)宣教科技科……负责组织全县病残儿的初级鉴定和上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实施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1、户口簿;2、身份证;3、书面申请;4、《申请审批表》;5、村委会、县市区部门审查意见;6、三级公立医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宣教科技科32129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