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3612-000 |
事项名称 | 不孕不育症医学鉴定初筛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加强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的意见》(潍人口组办发[2007]3号)二、组织实施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及国家、省关于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分别由市、县两级进行初检和鉴定。5、各县(市、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局和卫生局负责人、相关负责人、鉴定医师组成的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并授权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不孕不育症初检的组织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宣传科技科……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加强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的意见》(潍人口组办发[2007]3号) :“(二)鉴定范围。女年满30周岁,结婚同居2年以上未孕,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未愈,准备收养子女或涉及日常计生管理措施落实的育龄妇女。” |
实施程序 | 1、个人申请; 2、 单位或村(居)审核;3、镇街调查;4、县级审核初筛并上报市级鉴定,每月组织一次鉴定。依据《关于加强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的意见》(潍人口组办发[2007]3号)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根据《关于加强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的意见》(潍人口组办发[2007]3号)规定,所需材料为:身份证;不孕不育症鉴定审批表;既往病历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宣教科技科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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