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3613-000 |
事项名称 |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宣传科技科……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宣教科技科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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