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3614-000 |
事项名称 | 医学需要流引产鉴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宣传科技科……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宣教科技科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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